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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警方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处罚多起违法出租行为

   日期:2024-06-03     浏览:153    移动:http://www.dbeile.cn/mobile/quote/5880.html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托“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广泛组织发动群众提供线索,依法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全力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平安环境。


案 例 一

2024年5月25日,大兴分局黄村镇派出所社区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的辖区出租房屋线索,开展实地核查,发现房屋出租人孙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大兴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孙某予以罚款处罚。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案 例 二

2024年5月25日,大兴分局瀛海派出所社区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的辖区出租房屋线索,开展实地核查,发现房屋出租人赵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大兴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赵某予以罚款处罚。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案 例 三

2024年5月26日,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辖区一出租房内将涉嫌开设赌场的承租人张某查获。后经社区民警核查,该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出租人米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房屋出租人予以罚款处罚。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警 方 提 示


请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合法出租、认真履责,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对生活中发现的违法出租、不按规定登记信息等违规违法情形,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警民携手、群防群治,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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